新華網沈陽6月16日電(記者劉斌)拆遷時政府出面動員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出問題後答覆“無能為力”——4年時間里,遼寧蓋州市民丁繼東、趙鳳春夫婦被拆遷服務處和開發商推來推去,“像被踢球一樣”,居無定所。
  面對採訪,政府部門和開發商齊聲表示“無能為力”,究竟該由誰來兌現拆遷前的承諾?
  規劃住宅變商鋪動遷容易回遷難
  丁繼東、趙春鳳夫妻二人居住在遼寧省營口市下轄的蓋州市,2010年9月,蓋州市政府對夫妻二人居住的楊樹研究所住宅進行拆遷改造。2010年9月29日,負責這一地區拆遷改造的蓋州市拆遷服務處與丁繼東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其中第四條“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註明:產權調換房屋的樓層、房號的確定方法為“指定”,指定為6-3-1-2,也就是6號樓3單元102室,面積為81.18平方米。
  2012年底,拆遷改造後的萬好都市花園正式落成。趙春鳳、丁繼東夫妻二人發現,當初自己簽訂協議的6-3-1-2房屋變成了商業網點,開發商蓋州半月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已把此網點售出。於是丁繼東找到了當初簽訂協議的蓋州拆遷服務處,拆遷服務處告訴丁繼東,開發商在最後施工時對原來設計圖紙進行了修改,把6號樓的一、二層設計為商業網點,對此,他們也不知情。
  最後,蓋州拆遷服務處與開發商協商,決定把趙春鳳、丁繼東的房屋調換至9號樓的1樓,因為9號樓與6號樓環境差異較大,與當初協議嚴重不符,夫妻二人難以接受。
  蓋州拆遷服務處通知:如果他們不同意,服務處也沒有辦法。
  法院判決:當事人與政府協商解決
  與蓋州拆遷服務處、開發商蓋州半月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協商未果情況下,2012年10月,趙春鳳、丁繼東把上述二單位告上法庭。2012年11月13日,蓋州法院裁定,原告趙春鳳、丁繼東與被告蓋州拆遷服務處簽訂協議時,新樓規劃圖紙為開發商自己設計,並不是最後的規劃圖紙,2011年5月,蓋州城鄉設計院將新樓圖紙制出,把原來給予趙春鳳、丁繼東的6-3-1-2改為了商業網點。所以,房屋規劃在實際建設中發生了變化,根據雙方協議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項,在產權調換房屋位置確定後簽訂正式協議予以明確”為由,判定蓋州拆遷服務處不存在違約行為,房屋安置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趙春鳳夫婦認為,協議的第四條已經明確了房屋調換的具體位置為6-3-1-2,那麼協議中的第八條條款就已經沒有意義了,而法院以此為由,判決蓋州拆遷服務處無違約行為,令他們十分不解。
  政府、開發商踢皮球 房屋安置遙遙無期
  據丁繼東、趙鳳春夫婦說,法院判決後,他們多次找到政府部門協商此事,但開發商表示只能按每平方米3500元給予補償。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
  記者到蓋州拆遷服務處採訪,該服務處主任王文濤對記者說,出現目前的局面他們“也沒有辦法”。
  據瞭解,蓋州拆遷服務處是隸屬於行政執法局下麵的一個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也是一個政府部門,他們目前的工作只是幫助丁繼東夫婦與開發商協商,爭取早日解決此事。他還補充說,當初是蓋州拆遷服務處與丁繼東夫婦簽訂的協議,但造成協議未履行的責任完全是開發商的責任。
  在蓋州半月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相南對記者說,這與他們公司沒有一點關係。當初開發時政府答應他們是凈地出讓,況且與丁繼東夫婦簽訂協議的是拆遷處,所以,丁繼東夫婦應該去找拆遷處“算賬”。
  就開發商最終建樓時改變規劃,把一、二樓改建為商業網點,高相南說,開發商是根據政府規劃改變了原來的規劃圖紙,圖紙更改後,他們以口頭形式通知了拆遷服務處,所以,他們現在也只能配合政府協商此事。
  丁繼東夫婦對記者說,起訴法院建議協商解決,政府、開發商又互相推,幾年來,他們已經筋疲力盡,不知道哪個部門能夠還回他們公道?
(編輯:S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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